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1994-0007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1994-11-19 00:00:00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
| 文件编号 | 国税函发〔1994〕621号 | 税种分类 | 增值税 |
| 政策法律法规 | 涉税通知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所有纳税人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