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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1994-11-19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1994-00074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1994-11-19 00:00:00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税种分类增值税
政策法律法规涉税通知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所有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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